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可保护客体
中国可保护的发明专利主题
中国专利法第2.2条 规定:“ 发明专利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对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专利意义上,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分为两种: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有关产品技术方案的更多说明,请参见下文“实用新型专利的受保护主题”部分。
中国发明专利保护的主题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也就是说,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2.3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产品构造或者其任意组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在专利意义上,实用新型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仅包括产品技术方案。关于产品技术方案:
- 根据《审查指南》第 1 部分第 2 章第 6.1 节的规定,“产品应当是具有一定形状、配置并占据一定空间的工业制造实体。一切方法和非天然产物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当然也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客体;
-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 6.3 节的规定,“未采取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受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专利的事项”,当然不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
综上所述,发明保护客体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相似点如下。
- 受保护的标的物都包括产品。
- 产品是通过工业方法而不是自然现象制造的。
- 受保护的是技术解决方案。
发明保护客体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区别如下。
- 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方法。
- 实用新型定义了产品,即“形状、构造或它们的任何组合”,这不是由发明定义的。
结合《 2021年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2.1节的规定,“产品的形状是产品具有并且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根据《 2021年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2.2节的规定,“产品的配置是指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织和相互关系”。可见,如果产品具有合规的形状和构造,则该产品可以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标的物。
如何确定方法、材料与产品形状和/或构型相结合的技术内容能否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在发明专利中,方法、材料和产品形状和/或配置可能同时出现。但是,方法和材料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方法的内容或材料的内容是否不能出现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
根据《审查指南》第 1 部分第 2 章第 6.1 节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来界定产品的形状和构型,但操作、不得包含该方法的工艺条件等。权利要求中包含形状、构造以及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因此,并不意味着该方法的内容不能出现在实用新型专利中,而需要取决于该方法是否为已知方法。
根据《审查指南》第 1 部分第 2 章第 6.2.2 节的规定,“已知材料的名称可以包含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即在现有技术可以应用于具有形状和配置的产品。权利要求不仅包括形状、构型,还包括材料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因此,并不是说该材料的内容不能出现在实用新型专利中,而是要看该材料是否为已知材料。
下面结合实例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保护客体进行具体说明。
例子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3节的规定)
示例 1-1
一种由橡胶材料制成的雨鞋,所述雨鞋外表面的适当位置设有彩色图案。
分析:在雨鞋上提供彩色图案的目的是起到审美装饰和调节心情的作用。它不解决技术问题,也不是技术解决方案。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3节的规定,本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示例 2-2
一种高强度防滑长筒雨鞋,包括雨靴本体(1),雨靴本体(1)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