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不必要的限制 – IT专利实例分析

不必要的限制 IT专利 IT领域

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如下情况,专利申请人拿着IT领域的授权专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因申请文件中存在不必要的限制,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致使权益维护失败。所以,IT专利撰写中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限制呢?

避免引入非必要技术特征

非必要技术特征可以指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中可有可无的特征。权利要求书作为划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法律文书,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若在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则会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无法对申请人的智慧成果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例如,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动向用户推荐商品信息。

假设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信息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接收用户的输入的A;根据所述A确定目标信息;将所述A以及所述目标信息呈现给所述用户。

技术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商品信息的推荐,至于是否向用户呈现用户之前输入的A信息,这对于解决技术问题来说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即使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不向用户呈现A信息,也能解决技术问题。因此,将A信息呈现给用户这个技术特征即为非必要技术特征。

此外,在现行的侵权诉讼中,申请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论这项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获得发明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这项特征,依据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法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够成侵权。通常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中每多一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侵权的难度(也即取证难度)就会增加一分。不难看出,如果权利要求撰写不当、包括了过多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竞对企业可以通过省去该项特征制出相应的产品,此时即使申请人通过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主张权益,也有可能维权失败。关于侵权判断可以查看其他文章:《专利侵权判定

避免使用非必要限制用语

在IT专利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根据技术方案内容撰写权利要求以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了能够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对技术方案进行适当的上位概括是必不可少的。上位是指在权利要求撰写中,通过对技术特征或者技术名词的概括,以实现扩大保护范围的目的。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申请人需要进行准确、合理的上位概括,避免直接出现下位用语,导致对保护范围的非必要限制。

例如,某一技术方案涉及覆盖传感器芯片的一物质层,该物质层在该技术方案起防水作用,那么将该物质层命名为“防水层”是恰当的;命名为“保护层”也是恰当的,因为“保护”是防水的上位概念,不会引入不必要的限制;命名为“防冷水层”是不恰当的,因为名称中的“冷水”是水的下位概念,会将该层能够实现的功能仅仅限制在具体类型的水上面,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限制。

此外,申请人还要避免在撰写阶段使用过于绝对化的表述,例如,全部、所有、都等用语,以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申请人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发明实质正确把握,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采用适当的上位概括方式、避免使用过于绝对化的表述,以便合理、有效扩大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使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与发明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相适应。申请人也可以在在说明书中增加尽可能多的实施例等,从而为上位概括的权利要求提供充分支撑。

IT专利实例分析

下面,我们以一种停车场引导方法的权利要求为例,对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限制进行简单说明:

方案概述:

提供一种停车场引导方法,具体的,用户在停车场入口处领取无线射频卡,进入停车场;当用户驾车驶入停车场内的任一区域入口时,该区域入口处的传感器单元向无线射频卡发出询问报文;无线射频卡接收到询问报文后,自动将无线射频卡的ID号作为答复信息发回给传感器单元;传感器单元接收到答复信号后,向信息收集单元发送区域停车状态改变报文;信息收集单元计算剩余车位总数,将剩余车位总数发送至液晶显示屏。

独立权利要求1:

一种停车场引导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将停车场划分为至少一个区域,每个所述区域包括至少一个车位,在每个所述区域的入口处设置传感装置模块;在所述停车场内设置多个信息收集模块;在所述停车场的入口处设置车位信息汇总模块;预先设定至少一个服务器实时通过车位信息汇总模块向信息收集模块发送数据更新指令,信息收集模块收到所述数据更新指令后将其管理下的区域所有已停车辆的卡号、停车区域号、序号、状态信息通过所述车位信息汇总模块发送给液晶显示屏

S2用户在所述停车场的入口处领取无线射频卡,通过手持终端进行定位导航进入停车场:在停车场内设置多个wifi热点,所述手持终端检测周围的wifi信号,记录下所述wifi信号的地址及强度,并发送给所述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将所述手持终端发来的信息进行处理,算出所述用户所在的坐标,再发还给所述手持终端,所述手持终端将算出的坐标值在所述停车场的平面图上标示出所述用户的所在位置;

S3当所述用户驾车驶入所述停车场内的任一区域入口时,所述传感装置模块分配所述车在所述区域内的唯一序号;并向所述无线射频卡发出信息获取报文,所述无线射频卡接收到所述信息获取报文后,自动将所述无线射频卡的ID号作为答复信息发回给所述传感装置模块;所述传感装置模块接收到所述答复信息后向所述信息收集模块发送车辆信息改变报文;当所述区域为所述车进入的第一个区域时,进行步骤S4;否则,进行步骤S5;

S4信息收集模块保存所述车辆信息改变报文内容,计算空闲车位总数并发送至所述液晶显示屏;所述车辆信息改变报文的内容包括所述区域号、所述无线射频卡的ID号和所述车在所述区域内的唯一序号;

S5对所述无线射频卡的ID号进行检索,若所述ID号已经有保存记录,则在所述保存记录上修改区域号、所述车在所述区域内的唯一序号并计算空闲车位总数,将空闲车位总数发送至所述液晶显示屏。

非必要限制分析

“无线射频卡”可能只是一种进入停车场的记录方式,现实场景中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这种限制是非必要的。

用户通过手持终端,通过WiFi确定的位置方式。通过WiFi计算位置也只是目前定位技术的一种,这种限制也是非必要的。

”液晶显示屏”是一种下位用语,会直接限制保护范围。

此外,该授权权要中还存在其他非必要的特征,在此不再一一阐述。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使用的案例仅用于说明相关问题,并且对案例具体内容做了一定改写。因此这些案例不能简单对应于特定申请或专利,更不能用于对相关权利人或相关人、申请或专利进行评价。

总结

通过实例分析不难看出,企业进行IT专利申请时,绝不是取得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因撰写或审查阶段对技术特征的评估不准确、用语不严谨导致的不必要限制,都可能会在未来影响到企业的技术方案保护,甚至使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授权的专利文本变成一纸空文。对于企业而言,以专业的代理机构和优秀的代理人为支撑,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风险,无疑为技术方案保护道路上的上上策。